公告-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電子煙處遇流程
說明:
一、為加強防制電子煙危害,本局前於114年2月21日以新北教衛環字第1140295848號函(諒達)請各校落實校園菸害防制措施,倘查獲學生攜帶或使用電子煙,應進行通報作業及處置(一般校安事件/暴力與偏差行為事件);如電子煙疑含有毒品成分,請確依「各級學校特定人員尿液篩檢及輔導作業要點」及「教育單位發現疑有毒品、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移請警察機關查處流程」等相關規定辦理。
二、倘查獲學生使用電子煙或其他新興菸品,應依「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」第31條規定:
1.將違禁物品逕行沒入(暫時保管)。
2.通知學生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到校共同參與關懷與輔導,簽署「類菸品處理同意書」。
3.為避免類菸品再次疏通使用,得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拋棄而銷毀之。若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未到校認領,學校得於期末統一以適當方式(如水淹)銷毀。
4.另應確實辦理通報作業,並落實戒菸教育、輔導或轉介等相關措施。
健康促進專區:https://sites.google.com/mail.lces.ntpc.edu.tw/health-wellness-promotion-area/%E8%8F%B8%E6%AA%B3%E9%98%B2%E5%88%B6
一、為加強防制電子煙危害,本局前於114年2月21日以新北教衛環字第1140295848號函(諒達)請各校落實校園菸害防制措施,倘查獲學生攜帶或使用電子煙,應進行通報作業及處置(一般校安事件/暴力與偏差行為事件);如電子煙疑含有毒品成分,請確依「各級學校特定人員尿液篩檢及輔導作業要點」及「教育單位發現疑有毒品、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移請警察機關查處流程」等相關規定辦理。
二、倘查獲學生使用電子煙或其他新興菸品,應依「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」第31條規定:
1.將違禁物品逕行沒入(暫時保管)。
2.通知學生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到校共同參與關懷與輔導,簽署「類菸品處理同意書」。
3.為避免類菸品再次疏通使用,得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拋棄而銷毀之。若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未到校認領,學校得於期末統一以適當方式(如水淹)銷毀。
4.另應確實辦理通報作業,並落實戒菸教育、輔導或轉介等相關措施。
健康促進專區:https://sites.google.com/mail.lces.ntpc.edu.tw/health-wellness-promotion-area/%E8%8F%B8%E6%AA%B3%E9%98%B2%E5%88%B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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