函轉教育部有關「教師請假規則」業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8日修正發布,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,請查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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函轉教育部有關「教師請假規則」業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8日修正發布,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,請查照。

詳如附件:因事得請事假,每學年准給七日。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、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,得請家庭照顧假,每學年准給七日;為調適身心需要,得請身心調適假,每學年准給三日。請家庭照顧假及身心調適假之日數,均併入事假計算。事假、家庭照顧假及身心調適假合計超過七日者,應按日扣除薪給,其所遺課務代理費用應由學校支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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