轉知教育部「教育業務志願服務獎勵實施計畫」
一、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4年7月16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40068898號函辦理。
旨揭實施計畫內容概要如下:
二、獎勵對象:對推動學校教育、社會教育、體育業務及青年發展業務,有具體優良事蹟之績優志工、志願服務團隊及運用單位。
三、推薦單位:教育部及所屬運用志工或志願服務團隊推展教育業務之機關(構)、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及本部主管之法人或經政府立案之團體。
四、獎勵資格:
志工:於運用單位從事志願服務工作,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,且經所屬運用單位考核具有績效者:
(一)青學獎:具學生身分,連續服務2年以上,且服務時數累計200小時以上。
(二)銅質獎:連續服務3年以上,且服務時數累計1,000小時以上。
(三)銀質獎:連續服務5年以上,且服務時數累計1,500小時以上。
(四)金質獎:連續服務7年以上,且服務時數累計2,000小時以上。
(五)鑽質獎:連續服務10年以上,且服務時數累計3,000小時以上。
旨揭實施計畫內容概要如下:
二、獎勵對象:對推動學校教育、社會教育、體育業務及青年發展業務,有具體優良事蹟之績優志工、志願服務團隊及運用單位。
三、推薦單位:教育部及所屬運用志工或志願服務團隊推展教育業務之機關(構)、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及本部主管之法人或經政府立案之團體。
四、獎勵資格:
志工:於運用單位從事志願服務工作,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,且經所屬運用單位考核具有績效者:
(一)青學獎:具學生身分,連續服務2年以上,且服務時數累計200小時以上。
(二)銅質獎:連續服務3年以上,且服務時數累計1,000小時以上。
(三)銀質獎:連續服務5年以上,且服務時數累計1,500小時以上。
(四)金質獎:連續服務7年以上,且服務時數累計2,000小時以上。
(五)鑽質獎:連續服務10年以上,且服務時數累計3,000小時以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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